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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 受其宪法修正案影响,美国法律不取缔或限制任何教会,因此也成了“邪教王国”,约有5000个邪教或类邪教组织,出现过多起诸如“人民圣殿教”近千名信徒自杀等悲惨事件。但美国针对危害社会和国家安全的邪教,经常运用偷漏税、谋杀、诈骗、洗钱、绑架、恐怖袭击等罪名予以严厉打击,在打击“大卫教”时,甚至出动直升机、坦克等重型武器。
法国 该国不断出台针对邪教的立法。2000年,规定将部分邪教活动定为“精神欺骗和控制罪”。2001年,出台《阿布——比尔卡法》,指出了邪教十大特征;规定可以依据“欺诈性地滥用无知或弱势人们的信任”对邪教教主定罪,对邪教组织取缔、高额罚款;规定支持受害者家属或社会团体对邪教头子提起诉讼,并支持精神损害赔偿。
日本 “奥姆真理教”制造地铁沙林毒气案件后,日本通过了《关于限制进行无差别大量杀人行为的团体的法律》,将邪教组织分为不同等级,由司法部门严格监控;通过了《关于恢复属于特定破产法人的破产财团财产的特别措施法》,保证受邪教伤害者的赔偿要求。
奥地利 该国反邪教法律尤为独特,1997年新《宗教法》规定,注册准宗教团体要符合“对国家和社会有积极的态度”、“教义不被政府认为有危险性”等五个条件 ,并规定了10年至20年的考察期。 (张新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