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岩颂 舒贤
1999年,潘某(男)与郭某(女)结了婚。婚后,两人因脾气秉性相差较大,经常闹矛盾,致使感情不和。2006年,潘某在当地法院起诉,要求与郭某离婚。后经法院调解,双方协议离婚。法院出具了离婚调解书,双方签字并生效。
双方虽离了婚,但周围亲友以及同事等知道的人并不多。到了2010年,为了给郭某找工作,他们又以原结婚证丢失为由,在当地民政局申请补办1999年的结婚证。补办结婚证之后,双方并没有在一起生活。后来,潘某遇到了投缘的人。经过一段时间相处,两人想在2013年春天结婚。
到了民政局他们才知道,两人并不能办理结婚登记,原因是潘某在2010年补办了结婚证,婚姻状态为已婚,不能再与别人结婚,否则就构成重婚。
潘某没想到事情会变成这样。后来,潘某想,既然现在是已婚,那我再到法院去起诉离婚不就好了。于是,潘某又到当地法院起诉,要求与郭某离婚。但当地法院经审查发现,两人1999年的结婚登记已于2006年解除,所以不予受理。
补办的结婚证,民政局说有效,让潘某想结婚结不成,而法院却说无效,让潘某想离婚离不了。问题就卡在补办结婚证的效力上。
2014年9月,潘某向当地民政局提交了申请书,申请确认其补办的结婚证的效力。但时间过去了3个多月,民政局没有给潘某任何答复。
没办法,潘某又打起了行政官司。2014年12月22日,根据邢台市相对集中管辖试点的要求,潘某将当地民政局告到有管辖权的广宗县人民法院,要求民政局履行法定职责,限期对自己所申请事项作出答复,确认自己2010年补办的结婚证是否有效。
广宗法院经审查立案后,将案件批给法官周金虎。周金虎及时向被告民政局送达了有关材料,并让其在举证期内递交证明其行政行为合法的有关证据。
今年1月4日,民政局向广宗法院提交了潘某与郭某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申请补办结婚登记声明书等一系列证据材料。
周金虎在查阅原、被告提供的材料后发现,当初办理补办结婚登记时,原、被告双方均有过错。原告潘某隐瞒了其已在法院离婚的事实,谎称结婚证丢失。而被告民政局未尽认真审查义务,并且为潘某补办的结婚登记上备注的是:补于潘某与郭某自1999年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并非是因为丢失结婚证,这就相当于两人是首次办理结婚登记。
因为此案是告民政局不作为的,补办结婚证时双方的过错看似与此案无关,但其实是化解的关键。只有让民政局认识到自己的过错和责任,尽快出具确认潘某所补结婚证效力的证明,让潘某能够结婚,才能彻底化解此案。
周金虎立足实际,大力开展行政协调工作,积极与民政局沟通交流。
“当初,潘某隐瞒事实向民政局申请补办结婚证,这确实是他的错。但造成这种结果也不能全怪他,民政局也不是一点责任没有。况且单从本案来说,他向民政局提交了确认申请,无论受理与否,都应在法定时限内给予答复,这是民政局的职责所在。潘某想再结婚,结果到现在也没结成。他已经为自己欺骗行政机关的行为受到了惩罚,但咱不能因此不给人办事,该咱们做的还得做。潘某也是几十岁的人了,好不容易找了个投缘的人,咱得多为群众考虑考虑啊。”周金虎对民政局的工作人员说。
经过一番法理、情理的分析和劝说,民政局终于同意为潘某出具确认证明。1月12日,民政局出具证明,并将证明送到广宗法院。法院通知潘某来领取证明,并告诫其以后不要采用隐瞒事实等方式欺骗行政机关,否则是要负法律责任的。潘某连连点头称是。
拿到确认证明的潘某,心中的石头落了地,困扰其两年的事终于解决。他可以拿着证明到当地法院要求解除婚姻关系了。在广宗法院,他当场写下撤诉申请书,并对法官的高效办案表示感谢。
潘某终于可以再结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