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5日,某运输公司法定代表人田某向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送来一面锦旗。 “我作为运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虽然欠职工的工资不对,但我的确也有自己的苦衷。裕华区法院充分站在双方当事人的立场上考虑问题,不仅解决了我公司与职工之间的劳动纠纷,还将别人欠我多年的欠款追回来。我今天给咱们的民一庭和协调处送来锦旗,就是觉得‘秉公执法,勤政为民’是对裕华区法院的真实写照,送这个锦旗也是实至名归。”田某说,2006年公司进行改制,职工也随着公司的改制被分配到不同的工作岗位。后来因企业的经济效益逐年下降,公司经营出现严重困难。
2010年初,田某的公司便陆续出现职工迟到、早退、不来上班也不请假的现象,并愈演愈烈,更有甚者直接到别的公司上班,但又不与田某办理解除劳动关系的手续,直至2013年。2012年,因外债追不回来,公司效益较差,田某已无力支付30名职工的工资以及缴纳职工养老保险费。为维护合法权益,30名职工向石家庄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田某应支付30名职工2010年6月至2013年1月期间的生活费,并为职工补缴2012年4月至2013年1月期间的养老保险费,而30名职工所主张支付的加班费、应休未休的年休假期间的工资、取暖费等,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田某与职工均不服仲裁,分别诉至裕华区法院。职工认为公司应当按月给员工发放工资,缴纳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等。田某公司认为职工迟到、早退、旷工,长期不来上班,甚至直接应聘到其他公司工作,双方现虽有名义上的劳动关系,但被告已不再为原告实际提供劳动,且是由被告自己决定的,原告并没有要求被告待岗。因此,原告不应支付被告待岗生活费,同时更不应承担被告的社会保险费用。
裕华区法院民一庭庭长高云经审理查明,30名职工系田某公司员工。自2010年6月起,田某以单位资金困难为由,一直拖欠员工工资,自2011年6月停止为30名职工缴纳工伤、失业保险和养老保险等。由于田某长期拖欠职工工资,不及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严重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高云庭长从双方立场上化解矛盾,经调解,田某同意支付30名职工共计90多万元工资等,双方互不追究。对于裕华区法院的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
调解书生效后,田某的公司无力支付钱款,执行法官了解情况后,发现田某有些外债没有追回来,他们决定将田某的到期债权追回,用来支付职工的钱款。执行法官分别远赴北京、江西、广东、江苏、内蒙古等地,为田某追回100多万元,用这些钱款支付了30名职工的工资,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 本报记者 张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