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张乔)自己呕心沥血写成的长篇纪实小说被改编成电视剧后一直未被署名,我省作家燕照人将榆林市晓云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五被告告上法庭,要求五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其经济损失。
原告燕照人是我省作家,原名赫民英。燕照人在起诉书中称,其出版过长篇纪实小说《冀中除奸英豪》。2010年4月15日,被告之一马树超(第四被告)受榆林市晓云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第一被告)委托,与燕照人签订了协议书。协议书写明:马树超将原告长篇纪实小说《冀中除奸英豪》改编成电视剧作品《抗日除奸队》(暂定名),第一被告分两次向原告支付人民币4万元。本剧拍摄完成后,第一被告赠送原告电视剧光盘一套,原告享有电视剧作品的原著署名权。
2010年10月28日,第四被告受第一被告委托,在正定设立电视拍摄剧组,其间,曾四次邀请原告商谈剧情。电视剧拍摄完毕后,第一被告和第四被告等未通知原告,将剧名更改为《敌后英雄》,没有向原告赠送光盘,并于2013年底之后,连续在多家电视台反复播出。原告这才发现五被告以违法手段,剥夺了其应该享有的原著署名权。原告多次联系第四被告未果,遂起诉至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五被告停止侵权,不得在电视台及网络上播放、出版发行未署原告名的《敌后英雄》电视剧、VCD、DVD制品以及同名电视小说等一切派生品;判令五被告在河北电视台发表公开声明,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第一被告向原告赠送上述电视连续剧光盘一套;判令五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
据悉,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6月16日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