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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 法

  李玉芝

  张小桦与赵霖因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于2011年4月协议离婚,约定女儿由张小桦抚养,赵霖每月给付抚养费200元,直至女儿18周岁。但是,自2012年12月起,赵霖以各种理由拒绝继续给付幼女抚养费,故张小桦提出法律援助申请,希望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女儿的合法权益。

  了解情况后,深州市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及时为张小桦和幼女办理了法律援助手续,并将案件指派给了天青律师事务所的王旭东律师,希望他从维系亲情的角度出发,尽量通过调解方式,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接手案件后,王旭东律师立即同张小桦取得联系,就案件的具体事项进行了细致沟通。随后,王旭东来到赵霖家里,在赵霖所在村委会成员的陪同下,耐心细致地向赵霖讲解涉案法律条文的具体规定和立法精神。“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王旭东说完相关法律,还为赵霖解释了可能涉及的法律,“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因此,如果伴随物价上涨,张小桦发现原来所约定每月给付的200元抚养费过低时,可以提出追加女儿抚养费的诉求。”

  通过王旭东律师的几次上门调解沟通,终见成效。赵霖答应认真履行一个父亲的职责,按时给付幼女抚养费。

  (文中当事人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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