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2014年06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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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电费和物业费捆绑收取

  本报讯 (记者 张树永 段美)5月30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河北省电力条例》,该条例将于8月1日起施行。

  针对有的物业企业和代收电费单位存在着以收取物业费、热费、水费等作为供电的前置条件的现象,《条例》规定,供电企业、受委托转供电单位和其他代收电费单位在收取电费时,不得代收其他费用;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收取物业费、热费、水费等其他费用作为供电的前置条件。否则,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条例》规定,供电企业如有“无正当理由拒绝供电或者擅自中断供电;非法增设供电条件或者变相增加用户负担;为电力用户指定电力设计、施工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等损害电力用户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供电企业应当规范服务,应当在其营业场所公告用电的程序、制度和收费标准,并提供电力用户须知资料;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收取电费应当提供相应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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