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2014年06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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慎用罚权 罚过相当
——解读《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地方性法规设定行政处罚的若干规定》

  

  本报记者 张树永 段美

  从某种程度上说,行政权带有“魔幻”性质,不但强大,而且深奥莫测。如果规范、制约、监督不够,其就会膨胀,就会变成强权力,就会被滥用。例如,在行政处罚领域,行政处罚种类偏多、罚款幅度偏大,行政机关拥有的自由裁量空间偏宽,一直以来就为广大群众所诟病,产生的腐败也十分显见,亟待法律上的规范和统一。

  刚刚通过的《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地方性法规设定行政处罚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其立法目的就在于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这两项权力,以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行政处罚的目的,不是为了处罚而处罚,而是为了维护更广大群众的利益、社会公共事业的利益,促进行政事业和人民生活的协调发展。因此,《规定》确定了行政处罚的设罚原则,即地方性法规设定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过罚相当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权大,主要体现在处罚的种类、特别是罚款的数额和幅度上。对此,《规定》都作出了相应的规范。特别是《规定》第八条:“ 设定罚款的行政处罚应当明确规定罚款的具体数额,必要时可以设定罚款数额的幅度。在设定处以一定罚款数额的幅度时,罚款数额较大的,最低数额与最高数额之间一般不得超过三倍;罚款数额巨大的,最低数额与最高数额之间一般不得超过一倍。

  对违法行为能够以违法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造成的实际损失等作为参考系数确定罚款数额的,可以使用处以该系数的倍数或者比例罚款的表述;违法行为难以用违法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造成的实际损失等作为参考系数确定罚款数额的,可以使用确定数额以内或者一定幅度以内罚款的表述。”

  这些尽可能明确具体的细化规定,显然是在压缩行政机关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意在遏制“罚款猛于虎”的势头,从立法源头上管好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

  因此,我们有理由认为这是一部良法,其追求的境界是:慎用罚权,罚过相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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