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瑞科
10月17日,南和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孙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
2012年9月6日23时30分许,孙某伙同周某(已判决)在南和县城喝酒后骑摩托车回家,见一辆出租车自东向西行驶。周某因没有钱遂萌生抢劫之意,便对孙某说:“喝酒没钱了,咱劫个钱吧?”将出租车逼停后,周某以出租车乘客栗某骂他为由,击打栗某头部、脸部,又以出租车司机张某轧住其脚为借口,坐至出租车后座上。周某再次击打栗某头部、脸部,从栗某裤兜将其钱包掏出,拿走1500元。随后,两人骑摩托车逃离。第二天晚上,周某花100元请孙某吃了顿饭,其余抢劫所得被周某挥霍一空。
法院认为,被告人孙某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伙同他人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孙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孙某自愿认罪,当庭悔过态度较好,为此对被告人孙某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