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2013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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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宜车牵出疯狂盗贼

  

  本报记者 毛蕊

  ■  怪事

  村民买车真便宜

  今年9月初,位于昌黎县辛集镇的皮各庄村发生了一件怪事,一时间不少村民家中添置了大件,面包车、摩托车、三轮摩托车,有的村民甚至一家就购买了三四辆,说是买车的价格很便宜。口口相传,这些话传到警方那里,一下子就引起了重视。

  随后,辖区所属的辛集派出所民警展开了细致地调查,发现这些机动车都是无牌无照,而且按照车况,价格实在是低。这种不符合买卖规律的现象,表明存在着买赃销赃的嫌疑。辛集派出所立即将这一情况报告给了昌黎县公安局,在一系列紧锣密鼓的部署后,刑警大队和辛集派出所民警决定采取行动。

  9月28日20时,民警进到村民家中检查其所购买的车辆,并要求出示该车的合法手续。拿不出正规手续的车被暂扣,车主到派出所接受进一步调查。

  “当时群众很不理解,以为图便宜才买的车能有什么错。我们就给他们讲解法律规定。”辛集派出所所长王亮告诉记者。

  被盗车辆逐个被统计出来,面包车、单排座、厢货、两轮摩托、三轮摩托等机动车当晚一共扣押了18辆,带回了24人协助调查。后来几天又陆续查获了25辆各类机动车。

  

  

  

  ■  疯狂

  打造盗销一条龙

  

  这个低价向村民卖车的人是谁呢?昌黎警方展开了进一步的调查。经过对购买机动车村民的询问,村民皆反映:起先是本村村民高某销售的,后来李某就总是弄来车卖。

  正在警方紧急调查之时,李某主动走进派出所自首。今年42岁的李某,家庭贫困,没有固定工作,常年在外打零工。2013年春节后,一天回村路上听到村民闲唠嗑,有人问那辆摩托车多少钱?李某径直上前搭话,问谁卖车呢?高某说最低650元。觉得便宜,李某就买了那辆摩托车。最初他认为高某是个神通广大有办法的人,骑着便宜车也没多想。出了正月,他又回村里,听到人们议论说高某买的车是偷来的。李某一琢磨,这可是无本买卖,又不愁销路,转手卖多少钱都自个落下,他决定和高某一起干。

  随后,李某找到高某说想帮他卖车,高某欣然同意。没过几天,高某弄来两辆车,李某给卖了,拿到200元酬劳。见赚钱这么容易,李某决定大干一场,主动寻找销路,谁家缺什么有什么意向,什么车受欢迎等及时“沟通”。俩人“业务”逐渐熟门熟路,高某在助手的帮助下更加到处疯狂作案。

  

  ■ 贪婪

  来钱容易偷上瘾

  根据李某的供述,警方断定高某就是盗窃机动车犯罪嫌疑人。昌黎警方连夜展开抓捕行动。然而高某具有很强的反侦查能力,从来没告诉过他人在市区的准确居住地址。警方最后通过技术手段,查到了高某的住址,将其抓获。

  犯罪嫌疑人高某,平日在村里游手好闲,有多次盗窃犯罪记录。从2013年3月起,半年时间里就疯狂作案20余起。据高某交代,其作案之所以屡屡得手,和车主们的疏忽大意有关。有的车主把车停在偏僻的地方,有的甚至忘记上锁。当问及为什么这么疯狂时,“都是为了钱嘛,只要偷来就立马有钱到手,所以就偷上瘾了,法律制裁早忘得干干净净。因为贪图小便宜,一步步走上了这条不归路,对不起家人,也害了买车的人。”回答时,高某低下了忏悔的头。

  

  警方提醒:

  

  

  我国法律严禁销售和购买赃物。没手续的便宜车买之前要想到可能涉嫌赃车,即使买购人出于善意也不能取得对该物的所有权。丢失物品的人,在其丢失物品所有权后,不论自己的财产几经易手,都有权要求占有人返还原物。而明知是盗窃的机动车,还进行买卖、介绍买卖的,依照《刑法》第312条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3至7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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