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某到乙某的建材商店购买水泥,在往车上装水泥时,旁边另一水泥垛发生倒塌,将甲某左腿砸伤。甲某为治疗左腿花费六千余元钱。事后,甲某将乙某告上法庭,要求乙某承担全部医疗费用。经平泉县人民法院法官调解,乙某承担赔偿责任,赔偿甲某四千五百元,并执行完毕。
法官说法:此案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是指造成损害并不必然承担责任,必须要看行为人是否有过错,有过错承担责任,无过错不承担责任。过错分为故意和过失,故意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导致某一损害后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该后果发生的一种主观心理状态。过失是指行为人因疏忽或者轻信而使自己未履行应有注意义务的一种心理状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水泥系货主乙某所有,乙某对水泥垛负有垛稳、垛牢、加固、防倒塌的义务,应采取相应防护措施。乙某没有尽到义务,存在过错,就得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李立新 商玉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