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河北省委政法委员会 河北省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河北省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公安厅 河北省交通运输厅 河北省广播电影电视局
广播电视传输线缆承担着国家、全省有线电视和全省政法综合信息网等一系列重要业务,保护广电传输线缆安全具有重要意义。为确保广电传输线缆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特通告如下:
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盗割、破坏、损毁广电传输线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广电传输线缆的义务,对危害广电传输线缆的行为,均有权制止并有责任向有关部门报告。
二、禁止从事影响或危及广电传输光缆安全的下列行为:
(一)擅自移动、损毁、破坏广电传输线缆标识、标志及其附属设备等。
(二)在标识有地下光缆附近搭屋建房;
(三)在广电传输线缆两侧各300米范围内进行爆破,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四)在地下光缆两侧2米范围内植树,3米范围内挖坑、取土或打井,5米范围内进行挖掘机、顶管机、推土机等大型机械设备作业等;
(五)在架空线路2米范围内搭棚建屋,在电杆、拉线5米范围内取土;
(六)在设有广电传输线缆标志的水域内,进行挖沙、炸鱼等其他危害安全的作业。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进行工程建设时,应当尽量避开广播电视设施;确实无法避开而需要搬迁广播电视光缆的,应当征得有关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迁建所需费用由造成广播电视设施迁建的单位承担。
四、实行举报奖励制度,对检举、揭发盗割、破坏、损毁广电传输线缆的违法犯罪行为,协助公安机关破案有功,保护广电传输线缆安全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广电网络部门给予表彰或物质奖励。
五、对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停止施工,依法对相关责任人和参与人员进行训诫;对不听劝阻,擅自施工造成线路中断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追究相关部门责任,赔偿阻断通信所造成的损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3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