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2013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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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五部门发文
限制销售使用劣质煤

  本报讯  (李硕芳)根据《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和《煤炭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和治理大气污染的总体部署,为有效控制燃煤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日前,衡水市发改委、质监局、环保局、工商局、公安局联合发布通告,在市区限制高硫份、高灰分劣质煤炭销售和使用,有效期半年,各县市参照执行。

  联合执法部门将对全市煤炭市场清理整顿,有效控制高硫份、高灰分煤炭进入市区。规定煤炭经销企业和重点用煤单位经营和使用煤炭均应符合下列标准:全硫份不大于1%(电厂用煤不大于0.8%);灰分不大于16%。

  严禁燃煤用户使用不达标的燃煤。燃煤用户如购买了未经检测的燃煤,必须向市质量检测机构申请补检。符合控制标准的可销售使用,补检不合格的劣质煤炭用户或经营单位及时外运处理。

  严禁不达标燃煤进入市区。在市区主要出入口设立煤炭质量检查检测站,由公安、质监部门联合组织实施,所有进入市区的煤炭运输车辆(包括铁路运输),均须出示具有法定资质检测机构出具的煤炭硫份、灰分有效检测报告或现场检测,未能出具有效煤炭质量检测报告或检测不合格的,一律不准进入市区。

  严厉打击非法经营者。质监部门将加强市区燃煤的抽检。对拒报、谎报、瞒报、欺骗消费者使用劣质煤炭的,环保部门依据《环境保护法》予以处罚。对于在煤炭产品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的,由工商部门依据有关法规予以取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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