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2013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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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监督职能 杜绝冤假错案

  

  □ 包铁军 肖良秀

  一段时期以来,相继出现的刑事冤假错案,给检察监督工作带来了的严峻挑战,也给社会带来了深远影响。有错必纠已是法治建设过程中必然要求,监所检察部门担负着对监管场所以及刑罚执行监督的重要职能,如何“防患于未然”,使潜在的冤假错案无法形成,守住防范冤假错案的底线。纵观已发案件,冤假错案的形成主要以司法作风不正、司法不公、工作马虎、责任心不强以及追求不正确的破案率、批捕率、起诉率、判决率、定罪率等有很大关系。在当今中国政治清明、能力增强、技术进步的社会条件下,如何使冤假错案率越来越小,甚至杜绝发生也是民主法治健全和进步的重要标志。如何守住发生冤假错案最后一道防线,实现在刑罚执行监督全过程中杜绝冤假错案的发生,唐山市丰南区检察院根据监所检察工作实际制定了以下四项措施。

  加强嫌疑人被羁押入所前的全面审查、检查,严把被羁押后监督的第一关。一是对看守所留所羁押人员的法律手续进行全面审查、并符合法律规定。二是对被羁押人入所前医院诊断证明,以及体表检查记录等相关资料进行核对、检查、审查,在监管区域对嫌疑人实施入所前的现场体表体征对比核查,防止因刑讯逼供等原因造成的冤假错案,并将全面审查结果特别是存有疑点的在押人员登统备案。三是实行入所前谈话,从嫌疑人对案情的自述、对涉案的认知、看法及其申诉要求进行笔录式谈话,特别是对本案件中有疑点且有强烈争议疑议的、可能存在冤假错案隐患的要认真全面审查,严把嫌疑人被羁押后的审查入所关口。

  建立羁押必要性审查联动机制,防止不当羁押。一是采取主动审查和被动审查两种模式,主动审查就是与本院侦监、公诉部门对无羁押必要性实行联动审查,对那些主观恶意小、认罪态度好、危害后果轻、通过联动审查确为无羁押必要的发出无羁押必要性审查建议函,防止不当羁押。二是通过四个模式的启动,既监所部门自行启动、在押人员申请启动、批捕备案审查启动、公诉部门移送启动,把羁押必要性审查联动机制作为一种常态监督,从而在检察诉讼环节中提前预警、联动把关。三是对羁押必要性审查实行关口前移,与侦监部门联合审查羁押必要性,及时向侦查机关发出无羁押必要性审查建议书,减少不当羁押。

  狠抓超期羁押,主动预防冤假错案。一是严格对已经超期羁押的案子进行纠正。要全面跟踪各类超期羁押案子诉讼环节的进展,对此类情况一经发现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纠正违法,树立“超期既是违法”的意识。二是实行羁押期限临界预警和“四公开”制度。即:将超期羁押情况向上级和领导公开,将超期羁押纠正违法向办案单位公开,将超期羁押时限向在押嫌疑人公开,法定羁押期限向社会公开。三是要履行职责跟踪监督。对那些案情复杂且进入申诉、上诉、二审等程序的,都要认真依照规定及时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保障此类超期羁押的案件在监督过程中出现盲点和空档,保持监督的合法性和连续性。

  坚持与在押人员约谈制度及监管部门联席会议制度。一是通过日常、经常性的约谈,了解和掌握每个在押人员的思想动态、现实表现、法律诉求,以此交流手段发现问题,洞察疑点,为发现和防止冤假错案提供可靠的第一手资料。二是结合日常监督建立检察“耳目”,全面掌握监管场所动态,要特别加强对一类重刑犯、重大职务犯罪在押人员重点约谈,通过“耳目’’发现和挖掘问题,消除隐患。三是坚持与监管部门联席会议制度,通过情况交流、信息互换、定期清理监区等辅助手段,做到异常现象苗头不放过,隐患问题不查清不放过,形成有机结合、共同预防。与监管部门联动积极完善催告、催办制度,重点加强对改变管辖、退回补充侦查、撤回起诉、二审等办案期限的监督,拓展监督内容,拓宽监督渠道,全面发挥监督职能作用。

  

  (作者单位: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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