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2013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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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必要性审查制度应完善

  

  □ 卢勇

  逮捕是刑事诉讼中的重要环节,是强制措施中最为严厉的一种,一方面,它可以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但另一方面,它又涉及到司法人权的保障问题。逮捕作为最严厉的强制措施就好比一柄“双刃剑”,运用得当,可以有效地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妨碍刑事诉讼正常进行的行为,使犯罪者受到应有的惩罚;运用不当则会导致侵犯人权,损害司法机关公正办案,司法为民的形象,影响司法的公正实施。为此,我国刑事诉讼法引入了逮捕必要性条件。目前逮捕必要性的适用,在司法实践中还存在诸多问题,因此我们有必要建立完备的逮捕必要性审查制度,对逮捕必要性条件的证明、审查、评估等方面综合规范,进而实现逮捕必要性对保障人权的价值。

  刑事诉讼法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立即逮捕。也就是说,逮捕必须具备三个条件:?第一,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的发生,即有证据证明了犯罪事实,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实施的,?而且这些证据已经查证属实;第二,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第三,采取其他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 

  具体而言,刑事诉讼中的逮捕必要性分三个层次:一是社会危害性,是指对社会秩序和社会关系具有破坏作用的行为对社会造成这样或那样损害的事实特征。二是人身危险性,是指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三是诉讼保障条件,指犯罪嫌疑人是否具备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保证条件,是否积极退赃退赔,是否已经赔偿,是否达成和解等情形。

  司法实践中,重犯罪证据收集、轻逮捕必要性证据收集的问题,为检察机关在审查方式和程序上形成全面、客观、中立、“构罪即捕”的局面设置了障碍。因此,如何完善我国的逮捕必要性审查制度,防止滥用逮捕权就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完善逮捕必要性审查制度。一是强化侦查机关逮捕必要性证明责任。一方面,明确侦查机关应当全面收集证明逮捕必要性的证据,为检察机关审查逮捕必要性奠定基础。另一方面,提请批准逮捕意见书内容应完整、准确,侦查卷宗须反映案件事实证据全貌,以提高逮捕必要性审查工作的效率,确保逮捕强制措施的正确适用。二是优化公安、检察内部考核激励机制,改变注重逮捕率的工作考核办法,改变以是否发生上访事件来作为考核工作业绩的标准。三是建立逮捕必要性风险评估机制。一方面,提高提请逮捕准确率,减少无逮捕必要案件的报捕率,侦查机关在全面收集逮捕必要性证据的基础上,应当对逮捕必要性证据进行分析论证,并对不捕的社会危险性和诉讼风险进行评估。另一方面,完善后评估保障机制,以实现执法办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双赢。

  综上所述,在现阶段的审查逮捕案件办理中,我们需转变执法观念,注重逮捕“必要性”审查,改变构罪即捕的传统执法理念,不断提高审查逮捕捕后质量,进一步完善相关机制建设,切实发挥好法律监督职能,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作者系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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