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张杰)为了适应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涉县检察院建立五项制度,适用和解机制办理公诉案件。一是建立刑事和解报告制度。办案人员在审查起诉期间要查清事实,分析有无和解的可能,最终形成可行性报告,由主管检察长把关。二是建立案件信访风险评估等级制度。充分了解和掌握双方当事人有无和解的意愿。三是建立听证会制度。由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亲属、双方工作单位人员参与,公开听取被告人、被害人、代理人及相关部门等人员的意见,并允许关注案件的群众进行旁听和监督,保证和解程序的公开透明。四是建立审查制度。办案人员要对和解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确保和解协议的真实性和自愿性。五是建立回访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