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2013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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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定四不准”力倡节俭之风

  

  本报讯 (樊彦伟)为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市检察院关于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的通知要求,涉县检察院结合工作实际,推行“三定四不准”制度,严格公务接待管理。 

  “三定”指一是定地点。该院确立了本地两家宾馆作为接待宾馆。同时,严格执行财务报销手续。二是定标准。因公务活动到定点地点接待宾客,餐饮以当地家常菜为主。严格陪餐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3人。三是定期公示。建立《公务接待登记账簿》,对接待日期、对象、费用、陪餐人员等情况进行登记。每季度将接待费用开支情况在单位内部公示。同时,纪检组对费用开支情况和公务接待费使用情况进行责任监督。

  “四不准”即在公务接待中工作日中午一律不得饮酒,不准转移接待费用,不准超规格配菜酒,各科室不准巧立名目互相吃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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