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永涛 岳红伟
为贪图小利将路边一只宠物狗偷走,结果触犯刑法被追究责任,自己是赔了钱又获刑。近日,肥乡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11年9月15日,被告人王某驾车沿曲魏公路行驶至青兰高速吕营站北侧时,将肥乡县旧店乡东马寨村王某某的一只宠物狗偷上车,被失主王某某及时发现将其拦住,并报警。经物价评估,该被盗狗价值105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数额较大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王某认罪态度较好,被盗物已返还失主,并取得失主谅解,故依法对被告人王某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