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白林)电离、电磁辐射污染是看不见、摸不着的特殊污染,不仅污染环境,而且危害公众健康。省人大常委会近日通过了《河北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环保、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举报造成辐射环境污染的行为,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及时调查处理投诉和举报或者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为防止公众受到不必要的照射受到危害,《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场所,应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射线装置的生产调试和使用场所,应当具有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
而辐射事故一旦发生,周围人群不易及时感知,且有可能造成较大伤害。为此,《条例》中专门设置了辐射事故应急处理一章,从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发生事故单位采取措施并上报情况、有关部门应急处置、清除污染以及事故处理报告几方面对辐射事故应急处理做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