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段美)日前,省政府办公厅发布了修改后的《河北省实施残疾人就业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规定了禁止在就业中歧视残疾人。
《办法》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帮助、支持残疾人就业,鼓励用人单位超过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鼓励和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或者采取多种形式灵活就业。禁止在就业中歧视残疾人。
《办法》明确,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残疾人就业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贪污、挪用、截留、私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尚不构成犯罪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用人单位弄虚作假,虚报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骗取税收优惠待遇的,由税务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