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2019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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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凶器恐吓威胁他人构成寻衅滋事罪获刑

    本报讯 (记者 梁燕 通讯员 王宗昆)日前,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对一起寻衅滋事案提起公诉。被告人李某和白某闯入被害人郭某家中,造成郭某及其妻子受伤。最终法院经审理,判处二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两年,没收违法所得3500元。

    2018年5月9日,李某和白某纠集他人手持镐把闯入经开区老鸦庄镇下小站村被害人郭某家中,以不准评说拆迁事宜为由,威胁、恐吓被害人郭某及其妻子吴某,并打碎被害人郭某家中玻璃,致被害人郭某及其妻子身体损伤。案发后,白某得赃款人民币1700元,李某得赃款人民币1800元。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逞强耍横、无事生非,持凶器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严重影响他人生活,情节恶劣,均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

    张家口经开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白某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白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二人系初犯、偶犯并对被害人进行积极赔偿获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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