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王菲 艾思辰)“原告最初是有顾虑的,认为法庭会因为原告是外地人而欺生,没想到你们却把如此曲折的案件办理得公平公正,真让我们打心眼儿里佩服!”近日,一起排除妨害纠纷案件的原告委托律师,将一面锦旗送至兴隆县人民法院北营房法庭庭长赵一手中,衷心地表达了感谢与敬意。
原告为兴隆县某公司,而该公司最初是由被告李某某与其他二人共同投资设立。被告李某在退股后与原告公司发生纠纷,经当地司法所调解签订协议书。原告公司员工按照协议约定搬运物品时,遭到被告阻止,原告向当地派出所报警,并起诉至兴隆法院。
在案件前期送达过程中,北营房法庭干警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多次前往送达,但均因被告隐藏身份避而不见,导致送达工作一直搁浅。在辖区派出所的协助核查下,赵一初步判定被告身份及住址后,告知被告李某,通过对法院送达“避而不见”的方式逃避责任,最终只能将自身置于不利局面。李某无奈只能接受送达。
庭审中,被告李某拒不承认阻止原告搬运物品,并以拖延变更营业执照等为由提起反诉,要求原告赔偿经济损失。为了查明事实,赵一根据原、被告的申请,在庭前调取了视频资料,并走访搬运物品在场人员及相关部门,询问当时的真实情况,核查确定被告李某所述不属实,依法作出公正判决:被告不得阻碍原告搬运物品,驳回被告反诉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