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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县检察院严格审查证据
对一民企负责人 作出不起诉决定

    本报讯 (王猛)“献县人民检察院现依法对你作出不起诉决定,也就是说根据现有证据,你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你是无罪的!”日前,在献县检察院不起诉决定公开宣告厅内,承办检察官孙亚楠郑重宣布了一份不起诉决定书,对一起民营企业家常某涉税案件做出不起诉决定。

    常某是献县两家玻璃容器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和一家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的实际经营人。2016年至2018年8月份,常某代表公司与曲阳县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和山东某能源有限公司签订煤炭买卖合同,随后两家公司向常某的三家公司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支付12%-13%的开票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常某的三家公司办理退税。

    另查,早在2008年,常某与贾某合资成立献县某煤炭有限公司,贾某将向常某三家公司供煤的利润,按照三七比例与常某分成。经调取常某与贾某自2015年资金交易流水,常某向贾某转款多出贾某向常某转款。

    今年2月,公安机关以常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向献县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献县检察院经依法审查并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时请示沧州市检察院,最后认定常某没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实,不构成该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两次退查仍然达不到起诉条件,最终决定存疑不起诉。此案件的办理,既体现了疑罪从无的司法原则,又保护了民营企业经营者的人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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