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孙继增)8月19日,省检察院举行“检察护航民企发展”新闻发布会,通报了从全省各地办理的涉民营企业案件中选出的5个典型案例,旨在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指导、引领和示范作用。
案例一:马某等两件假冒注册商标案
【基本案情】
2016年12月份,马某在未取得承德避暑山庄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授权的情况下,生产假冒山庄老酒贡品877件,并以每件50元的价格销售给查某,查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酒,以每件75元的价格销售给他人。马某涉案金额43850元,查某销售金额65775元。
2017年9月份至12月份,秘某在未取得承德避暑山庄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河北衡水老白干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等授权的情况下,雇佣工人生产并销售上述公司部分品牌白酒。经鉴定,假冒白酒价值人民币125442元。
【办理结果】
平泉市人民检察院对两案依法提起公诉,平泉市人民法院判决马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万元;查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4万元;秘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7万元。
【主要做法及效果】
检察机关加强与公安机关的协同配合,按照起诉、判决的证据审查标准,对侦查取证方向提出引导性意见,确保办案质量。开设绿色优先通道,从快从严审查起诉。平泉市人民检察院接到秘某假冒注册商标案后,仅用三天时间便将其提起公诉。鉴于案件涉及多家受害企业,检察机关坚持平等保护,及时向外地企业送达告知书,同时依法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动员被告人积极退赔,帮助挽回受侵害企业经济损失。两起案件的成功办理,有效维护了企业合法权益,取得良好的效果。
案例二:洛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基本案情】
洛某在担任某有限公司负责人期间,于2015年至2017年6月拖欠10余名农民工工资39万余元,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多次责令支付和催收,仍拒不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办理结果】
邱县人民检察院及时启动检调对接机制,全面听取农民工意见,依法对洛某释法说理。洛某支付所欠农民工工资并诚恳道歉后,检察机关依法对洛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
【主要做法及效果】
该案一方事关农民工切身利益,另一方涉及民营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将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促进民营企业守法经营有机结合,全面听取10余名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意见,及时启动检调对接机制,协调公安、人社等部门共同开展工作,同时对洛某进行批评教育、释法说理。最终,洛某认罪悔罪,自愿支付所拖欠工资,并真诚道歉,取得了农民工的谅解。同时,考虑到对民营企业负责人洛某采取强制措施,将对其企业产生严重影响,经综合评估,依法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本案的妥善办理,做到了保障民生、促进发展、追求和谐与依法办案相统一,调节了经济关系、保障了人民群众的正当权益,达到案结事了的目标。
案例三:罗某故意伤害案
【基本案情】
罗某,系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因与离职职工就工资发放问题发生口角,故意伤害被害人致轻伤。
【办理结果】
检察机关对罗某及时启动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在提起公诉同时,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出从宽量刑建议。最终,法院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主要做法及效果】
保定高新区检察院审查逮捕该案时,基于案件双方矛盾尚未化解,先行作出批捕决定。之后,检察机关及时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经过调查取证,了解到罗某作为企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企业停产,企业五个供货合同面临高额违约赔偿;离职员工工资未及时发放主要原因是被害人提供的银行卡号错误,而非恶意欠薪。罗某本人认罪悔罪,被捕后与被害人达成了刑事和解协议,并履行相关赔偿。为让企业恢复经营,检察机关在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经综合评估,依法变更罗某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罗某被释放后,企业恢复了生产、履行合同,并且新签订了400余万元的供货合同。检察机关持续关注企业动态,高新区检察院检察长多次听取案件汇报并带队到企业调研,建议企业以此次事件为契机,狠抓企业内部管理,对法律必须存有敬畏之心,杜绝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案例四:河北某化工有限公司、赵某虚开发票案
【基本案情】
河北某化工有限公司位于新乐市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为赵某。2016年5月9日,该公司向唐山市农牧局销售氰戊乐果,价值69.75万元。为逃避税款,该公司把在新乐市国家税务局领取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作废,利用该发票信息通过电话联系,从浙江省丽水龙泉市詹某甲、詹某乙处订购伪造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一张,金额为69.75万元,交给唐山市农牧局入账。
【办理结果】
新乐市人民检察院综合审查全案后,对河北某化工有限公司、赵某依法作出不起诉处理。
【主要做法及效果】
新乐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带头办案指导,案件承办人细致审查,经实地走访调查取证,了解到河北某化工有限公司是农业部农药定点生产企业,但由于重污染天气,其积极响应政府号召,一直未能正常生产。该公司自开业至案发一直在新乐市税务局正常申报纳税,此次虚开发票系初犯、偶犯,案发后已将所逃税款及滞纳金全部缴纳。新乐市检察院认为河北某化工有限公司、赵某的行为构成虚开发票罪,但情节轻微,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保护民营企业的相关政策及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求,该公司和负责人赵某无刑罚必要性,决定作不起诉处理。为提高民营企业法律意识,对民营企业提供司法保护,增强法律监督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新乐市检察院举行了公开宣告会。在宣告会上,检察机关解释了刑事诉讼法中不起诉的含义和相关规定,从合法、合理、合情的角度说明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依据,同时进行个案延展,对在场人员进行普法教育。赵某当场表示在今后的经营活动中一定依法依规,做遵纪守法的好公民、诚信务实的企业人。
案例五:靳某申请执行监督案
【基本案情】
2014年6月,承德市双滦区农牧局对承德某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建设“某生态园”申请作出批准建设的决定。2014年12月,承德市双滦区国土资源局以生态园未经批准占用村集体土地建房属违法事实,对其立案。并于2015年1月制发行政处罚决定书。由于被处罚人不服,拒不履行处罚决定,2015年5月,承德市双滦区国土资源局向双滦区人民法院提出行政执行申请,双滦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了行政裁定。承德某旅游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靳某不服法院行政裁定,向双滦区人民检察院申请行政诉讼监督。
【办理结果】
双滦区人民检察院立案后,经审查认为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法院行政裁定错误,分别向国土资源局和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主要做法】
经双滦区检察院调查取证,证实双滦区农牧局批复文件中没有对所占土地性质给予界定,双滦区国土资源局对该案所涉土地进行土地性质鉴定后,将其界定为河道滩涂,属国有未利用地。2014年10月1日实施的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第六十七条六款二项规定,对在依法获得使用权的未利用地上建设不属于审批范围内的设施的,作“责令退还土地,可以并处罚款”的处理。双滦区国土资源局对承德某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时间为2015年1月,所作处罚应该依照该规程。双滦区检察院为防止涉案民营企业损失进一步扩大,分别向国土资源局和法院提出了检察建议,建议国土局强化依法行政的办案意识,客观公正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建议法院对相关证据认真进行补充与审核,依法审判,切实维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区国土局和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检察建议,对该案重新作出行政处罚,要求行政执法人员,改进行政执法作风,依法行政,同时决定对相关行政处罚案件进行质量评查,以保证行政处罚案件合法性和公正性;双滦区法院对该案作出裁定再审处理。通过该案的办理,维护了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充分体现了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职能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