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瑶
“我以为我不仅拿不到赔偿金,对方还会逍遥法外。一年来我经常失眠,这下终于可以睡个安稳觉了!”再次见到王某霞时,我终于在她的脸上看到了笑容。
王某霞是我所办理的案件当事人。在案件有了结果,也如愿拿到赔偿金后,王某霞手捧一面装裱精致的“大公无私”书法镜框,来到我们巨鹿县检察院,送到我手中,执意要当面表达谢意。
这事儿还得从头说起。王某霞是一起故意伤害案的被害人,因其丈夫与李某女关系暧昧,王某霞与李某女素有矛盾。2016年1月1日中午12时许,李某女带其丈夫、公公来到王某霞家与王某霞发生争执,李某女通知其哥哥李某男前来“助阵”。李某男到达现场后,用菜刀砍在王某霞右手虎口处,造成王某霞轻伤二级。被害人王某霞于案发当日报警,嫌疑人李某男一直在逃。直到2016年11月份巨鹿县公安局才将其抓获归案并予刑事拘留。
李某男到案后对犯罪事实矢口否认,在场证人均与李某男有利害关系,所有证言都有利于李某男。此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未予批准逮捕,变更强制措施后,移送巨鹿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我作为承办检察官仔细审查了案卷,发现卷宗中指控犯罪的证据除了嫌疑人李某男的供述,李某女、李某女丈夫、公公证言和被害人王某霞的陈述外,只有现场勘查笔录和一份因案发时间长无法调取作案工具的办案说明。而且因未批捕被监视居住更“坚定”了李某男不认罪的“决心”。在提审李某男时,李某男一口咬定:案发当天,被害人没打开家门,只是与被害人隔着院门对骂。与李某男均有利害关系的李某女、李某女丈夫和公公都做出了与李某男一致的证言,卷宗证据对公诉人指控该起犯罪非常不利。
我决定从外围寻找证据,通过排除被害人其他的致伤可能性来打破僵局。于是,多次找到被害人王某霞详细询问案发经过。当向王某霞核实案发后的赔偿情况时,王某霞说到“对方找了两三个中间人调解都没有调成”时,一下点醒了我。我立即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要求侦查人员调取被害人提到的中间人高某证言,该证言对案发过程描述只有一句“有个老亲戚让我管一下他儿子把别人手划伤的事”,这个老亲戚、他儿子是谁均叫不出姓名。
于是,我将该案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调取了嫌疑人李某男父亲的证言,并让中间人高某对李某男父亲进行了辨认,证实“老亲戚”是李某男父亲。中间人高某的证言虽是传来证据,但李某男父亲向其描述王某霞的伤情时说到的“划伤”,间接证明了李某男对王某霞受伤情况是明知的,并在案发后主动找中间人调解此事,该组证据达到了相互印证的效果。
与此同时,被害人王某霞接受询问时哭诉案发当时的情形说到“我的右手大拇指只剩下一根筋与手连接,再往下砍一点就掉了,我当时入院时还让我丈夫给我的右手拍了照片”。听到这里,我眼前一亮,赶快问她照片在哪里,王某霞说在她丈夫的手机里。于是,我从王某霞丈夫手机里调取了被害人受伤后的照片和住院病历,照片显示王某霞的右手虎口处除了大拇指根部与手掌连接外,几乎全部断开。该组证据与被害人报警记录结合后,不仅证明了被害人伤情的严重性,更有力地排除了其他致伤原因的可能性。
通过询问当事人发现蛛丝马迹,并经过自行侦查和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在案发时无第三方利害关系人、无作案工具、供述和证言均不真实的情况下,承办人通过排除被害人其他致伤、证明嫌疑人对被害人致伤的故意,成功推翻了嫌疑人李某男的虚假供述和李某女等利害关系人的虚假证言,果断将李某男涉嫌故意伤害案向巨鹿县法院提起公诉。
在法庭辩论阶段,我们对出示的证据真实性、合法性以及证据链条的完整性作了细致的分析。在证据面前,被告人李某男无法对其虚假供述自圆其说,终于当庭承认了用刀砍伤被害人的犯罪事实。
最后,巨鹿县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李某男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由李某男赔偿被害王某霞经济损失3万元。
王某霞得到赔偿后,非常感动,特意找人书写了一幅“大公无私”的书法作品,并装裱成镜框,送到检察院。于是有了故事开头的感人一幕。
看到王某霞脸上绽放的满意笑容,我也跟着开心起来,同时,也暗下决心,希望以后通过自己的努力,能更多看到这样的满意笑容。
(作者单位:巨鹿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