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周仪飞)近日,由唐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吴某某、杨某某涉嫌污染环境案一审宣判,吴某某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杨某某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
2018年6、7月份,被告人吴某某联系被告人杨某某,将大量有刺鼻气味的污泥运到其租用的土地上进行晾晒,二人从中获利,并准备将晾晒后的污泥作为肥料用于种植果树。经勘验,两人晾晒的污泥占地7到8亩,经清理称重,晾晒的污泥重30.8吨。又经鉴定,二人晾晒的污泥系具有浸出毒性特征的危险废物。
检察官提示:
国家对各品类的废物都有严格的分类标准,并对如何处理废物做出了相关规定,从业人员在处理时必须符合国家规定。普通群众在处理废物时要认真分辨,任何因处理不当造成环境污染的违法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