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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经波折 两年执行终有果
涿鹿法院执结一标的为688万元执行案

    本报讯 (记者 梁燕 通讯员 景世云)5月28日,案外人周某主动往涿鹿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转账174万元并将转账凭证交到法院执行局办案人员手中。至此,这件历时近2年的“骨头”执行案件,经过执行人员采取扣押、评估、罚款等强制执行措施和被执行人、案外人执行异议、复议等审查程序,全部案款执行到位,案件执行完毕。

    2017年7月14日,涿鹿法院受理郭某申请执行宣化某公司、翟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被执行人应当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400万元及利息。法院经过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公司厂房、土地等均没有批准手续,属于违章建筑,无法处置,法院首先依法扣押其奥迪汽车一辆。又经多方调查,法院发现被执行人公司于2017年7月12日与北京市某区新农村建设服务中心签订了优质煤项目政府采购合同,遂于2017年11月15日向北京市某区财政局和北京市某区新农村建设服务中心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两个单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688万元。

    在法院依法对扣押车辆进行评估、拍卖中,被执行人对评估报告提出异议,后经过多次协商,被执行人将该车以15万元的价格赎回。2017年12月19日,案外人周某向涿鹿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称法院扣留的煤球款是异议人的,请求解除冻结。在法院驳回其异议后,案外人周某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经过一审、二审,后维持原判,即驳回异议。

    2018年7月13日,法院向北京市某区财政局送达协助提取被执行人收入688万元的通知书,要求其将协助扣留的款项扣划至法院账户。协助单位将被执行人的收入5135616元汇至法院账户,但是对其余1744384元拒不协助。在法院查明因其没有全部履行扣留义务、擅自发放导致不能履行提取协助义务的原因后,依法向其送达限期追回擅自支付款项1744384元的通知书。2019年1月15日,协助单位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撤销责令追款通知书,经过异议、复议程序,法院最终驳回其异议请求。但是其仍然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追回擅自支付款项,在法院对协助单位作出罚款70万元的决定后,迫于执行压力,协助单位经过与案外人沟通,案外人与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周某退回法院冻结某区财政部门给被执行人公司拨付煤球款174万元,将该款汇入法院账户,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法院解除某区新农村建设服务中心和财政局的协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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