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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期限合同履行中 劳动者可否要求改签无固定期限合同?

    张先生问:

    我自2007年10月起在某公司工作,至2014年1月,我与公司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到2017年10月,我实际在公司工作已满10年,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公司应当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我认为公司应当与自己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是公司认为,双方2014年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尚未到期,不能要求将这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变更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于是否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事宜,应待这份劳动合同到期后再作决定。我想问一下,像我这种情况,在固定期限合同履行中,是否可以要求改签无固定期限合同呢?

    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35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释法答疑:

    张某为此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请求确认双方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并裁决公司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仲裁委认为,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是指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到期之后。张某的劳动合同至2018年12月才到期,故公司无须立即与其改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案中,双方原来签订劳动合同的终止日期是2018年12月,而张某在2017年10月要求公司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不属于续订、订立劳动合同,而属于变更原劳动合同的情形。因此,公司有权拒绝变更尚在履行期限内的劳动合同,张某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缺乏法律依据,应当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

    当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4条的规定,张某与公司的劳动合同期满时,张某如向公司提出要求续订劳动合同,公司不得与张某终止劳动合同,而应当与其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刘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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