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傅正军 董江涛)日前,河北某化学有限公司涉嫌污染环境罪一案在鹿泉区法院开庭。据悉,在石家庄市鹿泉区检察院的督促下,该案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在移送起诉前,涉案公司已领责承担了共计107万元的全部公益损害责任。这是鹿泉区检察院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中首次开创性运用《责令承担民事责任告知书》(下称《告知书》)制度,收到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鹿泉区检察院生态环境保护检察部门在办理污染环境案件时,为保证案件快速办理,使受损的公益尽快得到弥补,创新工作方法,试行了《告知书》制度,以督促侵权责任人履行相关责任。
《告知书》明确告知侵权责任人,根据“谁污染,谁治理”的基本原则,污染环境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如果积极主动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检察机关可以对刑事案件提出从宽、从轻的量刑建议;如果行为人不积极承担侵权责任,检察机关将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人民法院判决其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一并承担侵权责任。
通过上述告知,结合对污染环境侵权责任人(或单位)释法说理、教育引导,使涉案人员意识到了主动承担民事责任是其认罪悔罪的具体体现,承担民事责任是其无法逃避的责任。最终,涉案公司主动承担了相应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