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业务员与客户签订协议后,公司供应一次货后就再无下文。多次沟通无果后,客户将该公司及业务员诉至法院。法院判决——
□ 本报记者 张乔
年过六旬的张某在河间开了一家餐饮店,2016年4月15日,赵某以某公司负责人的名义,代表该公司与张某签订一份为期半年的经销商合作协议书,约定张某成为该公司的区域经销商,在河间市区域内销售该公司产品。协议签订后,张某支付款项6万余元,但他在收到一次货后,对方就再也没了下文。
原来,赵某和张某签订合作协议没多久,就从该公司离职了,而该公司的负责人也多次变更。张某与赵某多次沟通无果十分生气,因为他既没有得到货物,也没有得到退款。无奈之下,张某便将该公司及赵某诉至石家庄市桥西区法院,要求该公司返还其余货款。
庭审中,被告公司未到庭答辩,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公司提出6万余元系沧州某公司支付的款项。被告赵某对原告张某提交的经销商合作协议书、转款电子回单、订货明细、被告公司发首批货单据均无异议,并称沧州某公司是其负责的被告公司的经销商。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张某诉请依据的《经销商合作协议书》虽未加盖被告公司印章,但该协议经办人赵某系该公司员工并负责沧州地区的销售业务,协议文本首页和首部均表明该协议系公司进行业务的行为,张某有理由相信合同相对方为被告公司,该合同双方当事人应认定为原告张某和被告公司,该协议合法有效并对被告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协议签订后,张某向被告公司账户转款6万多元,虽然被告公司提出该款系沧州某公司支付的款项,但该被告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未在庭审中出示相关证据以证实其主张,应认定原告向被告公司支付了货款6万余元。被告公司仅交付原告价值两万余元的货物,未交付其他货物,双方合作期限已届满,张某请求返还其余货款应予支持,返还金额应为4万余元。今年1月底,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公司返还原告张某货款4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