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2019年0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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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超市抢购年货受伤 超市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 本报记者 张乔

    每到节假日,一些超市商场为了招揽顾客,总会推出一些优惠活动。春节前夕,某超市推出了早8时抢购年货打折活动,力度颇大。一些退休的老人就早早地守在超市门口,超市一开门,就蜂拥而入,抢购年货。年过七旬的李大妈听说有打折的消息,也和老伙伴一起加入了抢购人群。

    但是,超市拥挤的场面是李大妈没有想到的。这天早晨超市刚开门,等在门口的上百名顾客一拥而入。李大妈被裹挟着往里面冲,却没想到一不留神被挤倒在地,被后面的顾客踩伤。超市工作人员发现后立即将李大妈拉出来,并拨打120急救电话。李大妈被送往医院治疗,花去上万元医药费。

    李大妈住院期间,超市方不闻不问。李大妈觉得委屈,遂找超市交涉。超市却以其不顾年老,贪图便宜参与抢购只能自食其果为由拒绝。李大妈觉得无法接受超市的说法,遂给报社打来电话,询问自己受伤超市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记者为此咨询了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张茉。张律师认为,安全保障义务是指特定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对于进入该场所或参与活动的任何人的人身或者财产安全负有的合理的注意和保护义务,通常是在当事人之间并没有合同约定的情形下,而产生的一种要求一方为了另一方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而积极作为的义务,因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而产生的责任是不作为责任。安全保障义务是一种侵权责任法层面的法定义务,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他人损害的,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张律师说,就本案而言,李大妈到超市购物,双方形成了服务合同关系,超市应在合理限度范围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保障顾客的人身以及财产安全。节假日是老百姓集中购物、储备年货的时候,超市为了招徕顾客推出一些打折促销活动时,应当对前来购物的人口数量以及打折商品针对的顾客群体具有清晰的认识,从而应当对自己负有的安全保障义务作出更高的要求。超市应当合理规划打折商品抢购的时间,并管理好超市内购物的秩序,以防发生人身损伤。当超市因违反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李大妈人身损伤时,超市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李大妈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去超市购物,其应对自身身体状况和所处的周围环境有清醒认识,对自身安全有注意义务。李大妈在超市门口看到抢购的人数较多时,应当根据自身状况谨慎考虑是否要进入超市抢购。李大妈在等待购物时,因其自身缺乏谨慎注意义务,导致被人流裹挟而摔倒受伤,应对其自身的损害结果承担相应的责任。

    张律师建议,针对传统节日,商场、超市等经营场所会推出一系列的优惠活动,消费者在商场、超市或其他经营场所购物时,一定要注意观察经营场所的安全保障工作是否符合一定的标准,同时要将自身的人身、财产安全放在第一位,警惕即将发生的危险,切不可因小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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