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记者 王智勇
2006年,信深谦到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工作,主要审理涉及民生的婚姻家庭、劳动争议、土地承包、物业纠纷等与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案件。12年来,用信深谦的话说:“我熟悉了乡土民情,学会了群众语言,走进了群众生活,对群众的感情也更加深厚。”
当事人常说 “官比民清”。这句话在信深谦理解,就是他们期盼法官能为他们厘清曲直,伸张正义。信深谦审理了众多的劳动争议案,保护了处于弱势的劳动者的权益。2014年,张女士因企业没有给其缴纳社会保险,导致其年满50周岁却无法办理退休手续,不能领取养老金。张女士的生活即将陷入困境。当时司法解释虽对这类案件有了原则性规定,但是具体如何处理尚没有先例可循。审理过程中,张女士的丈夫说:“我们与大企业打官司,很多熟人劝我们,胳膊拧不过大腿,别告了。可是我们心里就是不服,我们想让法院给我们主持公道。”经多次调解无果,也无法补办社会保险,信深谦与合议庭商议后判决该企业每年支付张女士养老金损失。这是邢台首例因不能补办社保被判决赔偿的案件,为类似案件的审理开了先河。判决后,不善言辞的张女士给民四庭送来了写有“公正廉明 为民做主”的锦旗,真诚表达自己的谢意。
审案时,信深谦善于在全面梳理案件事实、分清责任的前提下,真诚引导当事人合理确定心理预期,及时有效调处纠纷。“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既要依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又要平衡劳资双方利益,这为劳动争议审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信深谦说,“确认劳动关系案件的背后往往隐藏着工伤赔偿案件,从劳动关系确认的仲裁、诉讼到最终工伤的认定和赔偿常常要经过两三年的时间,当事人在忍受伤痛折磨的同时,还要奔走在维权的路上。”
为了不使工伤职工流血又流泪,使伤者及时得到求助。在劳动关系确认阶段,只要有1%的调解希望,信深谦就要尽100%的努力。李某在建筑公司的工地上摔断了腿,因双方没有书面的劳动合同,建筑公司在支付部分医药费之后就不再过问李某的伤情,也不认可与李某存在劳动关系。无奈之下,李某经劳动仲裁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劳动关系。李某上有老,下有小,受伤后为治伤又欠下了一屁股的外债,生活拮据。接手该案后,从证据上看李某确系工伤。庭审后,信深谦与公司经理讲事实、摆道理,说明了李某的困境,打消了其想拖延诉讼的想法。因公司资金紧张,信深谦建议分期履行赔偿协议,双方一致接受,最终既解决了李某的燃眉之急,也保护了企业的正常发展。
多年的民事案件审理,信深谦深深体会到法官的价值取向对社会风尚会产生深刻的影响。法官的价值取向正确就会对社会风尚产生正能量,反之就会引来百姓的抨击。2018年,他审理了一起身体权纠纷案件。原告姚某等人驾车将李某的货车逼停在路边,之后谎称货车轧起的石子砸坏了其挡风玻璃,对李某实施殴打、抢劫。李某在驾驶货车逃离现场时,将姚某挤成重伤。姚某以交通事故为由,要求李某及保险公司赔偿。如果支持了姚某的请求,势必助长其嚣张气焰,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经合议庭合议,认为此案不属于交通事故,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最终判决驳回了姚某的诉讼请求。判决结果得到了当地群众的一致好评,做到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彰显了法律的尊严。
“定纷止争是民事法官的基本职责,天下无讼才是人民法官内心所盼。”信深谦常说,“民事案件审理只要把群众的事当自己的事,就没有做不好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