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古孟冬
在离婚诉讼当中,男女双方对簿公堂,依法为自己争取财产利益,倒无可厚非。但如果其中一方在离婚诉讼期间或离婚诉讼前,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该如何救济自己的权利呢?下面我们通过一个案例来予以解答。
黄某与齐某系大学同学,毕业后二人结婚并到省会打拼。经过几年的努力,两人购买了车辆和房屋,生活水平犹如芝麻开花节节高。然而生活好了,二人的感情却淡了,常常因为鸡毛蒜皮的事儿争吵。久而久之,两人便开始分居。
2017年8月,齐某以丈夫已有外遇,夫妻感情难以继续维持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对此,黄某答辩称,其与齐某的争吵仅为了一些生活琐事,自己并没有出轨,只是妻子疑心过重,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同意离婚。
诉讼中,齐某还称双方婚内有大笔存款在黄某处,但黄某却均予以否认。无奈之下,齐某申请法院调取黄某在多家银行的存款情况。经过法官向多家银行查询发现,黄某在齐某起诉后半个月内将其在多家银行的存款60多万元予以取走。
面对法院调取的证据,黄某先是辩称支取该款项是为了还清之前买房子所借他人的债务。在没有证据证实其所说的事实后,徐某又辩称该款项是用于其日常生活开支了,现在一分钱也没有了。
法院审理认为,黄某自己具有较为稳定的收入,日常开支在客观上不属于大额支出,更不可能集中在齐某提起诉讼后半个月时间内发生。故此,黄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在未征得妻子齐某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自己名下的夫妻共同存款60万元转移,属于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等有关法律规定,法院最终作出判决:准予齐某与黄某离婚;黄某隐瞒转移的存款60万元,由齐某分得其中的70%,计42元,原告分得其中的30%,计18万元。
说法
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同时,《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本案中,黄某在齐某起诉离婚后较为集中的半个月时间内在其名下账户共计提取了60万元存款,对此,先后作出过不同解释,但均无法提供有关证据,明显是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故此被法院作出少分财产的判决。
夫妻关系,不仅是一种身份上的人际关系,而且是一种财产上的共有关系。在此,办案法官提醒大家,婚后所得的财产,除另有规定的外,均由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当缘尽人散时,也应由夫妻双方平均分割。这不仅是夫妻双方的权利,也是夫妻双方的义务;这不仅是法律责任,也是道德准则。如果为了一己私利而试图侵占另一方应得财产,不仅会“竹篮打水”,甚至会“反蚀一把米”,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