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第5版)
安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伙同他人设立电信诈骗窝点,先后招募被告人胡某、尹某某、赵某某、姚某某、翟某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收藏品公司名义,以电话推销方式,向不特定多数人推销收藏品,骗取多名被害人钱财,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胡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从被告人李某某、梁某某、朱某某、张某某等人处购买公民个人信息达3.5万余条,用于实行电信诈骗;被告人冯某某、李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其行为均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安平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40万元;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4万元。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胡某、尹某某、赵某某、姚某某、翟某某六年六个月至二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分处10万元至3万元不等罚金。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梁某某、李某、冯某某、朱某某、张某某三至二年不等有期徒刑,均缓期执行,并分处罚金。责令被告人胡某某、胡某、尹某某、赵某某、姚某某、翟某某继续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共计170万余元。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