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被拍卖交付给买受人后,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要求法院撤销拍卖,执行回转。法院裁定——
□ 本报记者 张乔
通讯员 李立惠
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明明已经被拍卖交付给买受人,可有人提出自己在十几年前就已与被执行人签订了该房屋的转让协议,并要求法院撤销拍卖,执行回转。这样的诉求能得到法院支持吗?
2017年6月12日,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对被执行人赵某名下的房产一套进行查封登记,12月18日裁定拍卖该房产。今年8月22日,法院裁定该房产归买受人闵某所有,并于10月12日将房产交付闵某。10月22日,案外人王某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称该房产为其所有,其于2004年7月10日与赵某签订房屋转让协议,虽未办理过户手续,但已交清全部房款并实际占有房产已十几年,并向法院提交了房屋转让协议、房产证、水费单等相关证据,请求法院撤销拍卖,执行回转。
石家庄铁路法院经审理认为,法院依法查封、拍卖登记于被执行人赵某名下的房产以清偿其债务,具有法律依据,且均依法发布、张贴查封公告、拍卖公告进行公示,并无不当。案外人王某未在公告指定期间向法院提出异议,故案外人王某所提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法院遂于今年11月2日作出裁定,驳回案外人王某的异议请求。目前,该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五章的规定办理权属登记。”
案外人王某与被执行人赵某签订房屋转让协议,未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违反了物权法及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强制性规定,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查封、拍卖登记于被执行人赵某名下的房产以清偿其债务,具有法律依据,并且均依法合规发布,张贴了查封公告、拍卖公告以进行公示,执行程序并无不当。案外人王某既没有在查封公告指定的期间内,也未在拍卖公告指定期间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任何异议,以致涉案房产现在已经交付拍卖买受人闵某实际占有,错过甚至丧失了保护自身权益的时机,其责任应由其独自承担。其次,王某在实际占有涉案房产后的十几年中,一直不曾要求被执行人赵某协助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亦显然违背常理,不符合交易惯例。因此,案外人王某向执行法院所提出的执行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链接:
关于执行回转,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就执行回转作了原则性规定。执行回转又称再执行,是指在案件执行完毕后,因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依法撤销,由执行人员采取措施,强制一方当事人将执行所得到的利益退还给原被执行人,从而恢复到执行程序开始前状态的一种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