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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 梁燕 通讯员 王鹏飞)12月17日,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成功执结一起标的为110万余元的租赁合同纠纷案。
申请人张某与被执行人徐某及其挂靠的张家口市宣化区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租赁合同,被执行人从申请人张某经营的公司租赁钢管、扣件等建筑器材。因为资金周转出现问题,徐某无法给付张某租赁款。张某多次讨要无果后,将徐某诉至桥东法院。
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徐某偿还张某租赁款103万余元,并以年利率6%交付违约金至全部还款完毕,徐某挂靠的宣化区某建筑工程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徐某下落不明,张某到法院申请执行。
执行法官路小军经过多方查找,未找到徐某,遂与宣化区某建筑工程公司进行沟通,告知其要积极履行法律生效裁判,以及不履行可能会承担的法律后果。经过多次沟通协调,该建筑工程公司与申请人张某达成和解协议,并于9月20日给付执行款50万元。之后,该公司因经营困难无法给付剩余租赁款。这时,执行法官路小军仍然没有放弃,积极与该公司协调。经过不懈努力,近日,该建筑工程公司通过索要之前别人所欠工程款凑齐60万元,一次性偿还了剩余全部租赁款及违约金,案件得以圆满执结。
12月17日,申请人张某在案款发放现场拉着路小军的手,激动地说:“真的太感谢法院了,让我拿回了血汗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