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2018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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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助柜寄存物品丢失 超市是否需要担责

    □ 本报记者 赵媛媛

    石家庄的石女士问:

    前几天,我带孩子从公园出来,回家顺路去了趟超市。因为包里装有孩子的零食,进门的时候,超市工作人员要求我把包存到超市提供的自助寄存柜里。买完东西结账后,我带着孩子打开柜箱时却发现里面空无一物。包内除了装有孩子的零食外,还有我的钱包,而钱包里,除了有800多元现金和我的身份证、医保卡以外,还有几张银行卡。而且,这个包是上个月同事刚从国外帮着买回来的,花了3000多元,小票还留着呢。我想问一下,在自助柜里寄存的物品丢失,超市是否应该承担责任,是否应该赔偿我的损失?

    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五条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第三百六十七条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三百六十八条规定,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给付保管凭证,但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九条规定,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除紧急情况或者为了维护寄存人利益的以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第三百七十条规定,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管人因此受损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并且未采取补救措施的以外,寄存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三百七十五条规定,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释法答疑:

    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曹珊珊律师称,我们大家都知道,去超市购物不能将超市规定禁止带入的物品带入,所以超市会提供自助柜让顾客寄存物品。这时超市与顾客之间就寄存物品而言形成保管合同关系。石女士因超市工作人员要求寄存物品到自助寄存柜中,超市应当对石女士寄存的物品进行严格保管,若有灭失等情况发生,超市应当承担责任。

    但是,这里有一个问题就是超市应该承担多少责任,曹律师认为,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石女士应当对丢失物品的价值进行举证。所以,消费者如果未按照超市提示寄存贵重物品并丢失,若不能举证证明寄存物是什么,最终不利后果只能由消费者个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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