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记者 张乔
丧偶的康女士和离异的江先生经人介绍认识,经过一段时间的了解后,决定于国庆节举行婚礼。今年6月,二人就找了一家酒店,预订了20桌婚宴,并交了6000元定金。
天有不测风云。就在前几天,江先生突发脑溢血住进了医院重症监护室。想着国庆节时江先生还在住院治疗,婚礼自然无法按期举行,再加上医药费花费不菲,康女士遂决定找酒店退掉婚宴,拿回定金给江先生看病。可是当康女士找到酒店,说明退掉婚宴的原因,希望酒店能退还定金时,酒店负责人称,当时订有合同,定金不能退。任凭康女士好话说尽,酒店负责人才松了一下口,说他们已经准备了20桌婚宴的用料,如果康女士能再找个订20桌婚宴的下家,他们就退定金。
康女士发愁了,这国庆节临近,她上哪儿去找个正好要结婚,正好婚宴不少于20桌的人家呢?无奈的康女士给报社打来电话,询问像她这种特殊情况,酒店是否该退还定金呢?
记者为此咨询了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耿海龙。耿律师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该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双方若协商不成,定金能否退还主要取决于康女士和江先生是否具备法定或约定的免责事由。根据文中描述,酒店可能认为康女士不符合约定免责的条件。但是,双方可以参照情势变更原则对本案进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对此有相应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耿律师说,本案中,康女士希望取消婚宴的原因是江先生突发重症,婚宴实际上很可能无法如期举办,无法继续履行原合同。脑溢血多表现为突发性、不可预测性,因此,本案在一定程度上符合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江先生发病后,康女士也及时联系酒店,提前月余告知取消婚宴以便尽量降低酒店的损失。从公平原则的角度讲,康女士的请求确实事出有因,但实际上也会给酒店造成一定的影响,并可能造成损失;而酒店虽然可能因此受损,但在本案特殊情形下,对定金概不退还的做法也值得商榷。因此,建议康女士依据上述情势变更原则与酒店协商推迟婚宴举办日期或解除合同并退还部分定金。如协商不成,在备齐相关证明材料后,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关于定金约定数额,耿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因此,如果婚宴合同约定的整体费用在3万元以下,那么超出整体费用百分之二十的部分定金约定无效,康女士可以主张返还该超出部分的费用。
耿律师建议,准备婚礼和婚宴的新人及家长们,在筹备阶段应适当考虑到影响婚礼如期举行的各种因素,谨慎交付定金。可以在签订合同时加入一些附加条款,比如新人在支付一定变更费用后可要求改期、延期;如果取消则支付一定比例的违约金等约定条款,这样可以减少因意外给自己带来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