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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县一老板拒不支付 劳动报酬获刑二年
企业与个人分别被处罚金10万元 、5万元

    本报讯 (通讯员 晓清 董浩 记者 陈兆扬)8月29日,青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涉案企业及老板马某分别被处罚金10万元 、5万元 ,马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据悉,马某是青县首个因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而获刑的人。

    据了解,马某是青县一家企业的法人代表,今年2月26日,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警方抓获归案,随后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青县法院经审理查明,马某经营的这家公司,自2016年1月至2017年8月共拖欠59名职工工资合计802131元。在青县人社局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后,马某拒绝履行并逃匿。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青县法院认为,马某作为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逃匿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其本人和所在企业的行为符合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构成要件,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故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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