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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冉冰洁
近日,蠡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共有纠纷案件。经调解,由被告高某乙将支取的已故高某的抚恤金、丧葬费给付原告高某甲27000元,高某去世时的礼金归原告高某甲所有。
原告高某甲系已故高某的养子,被告高某乙是高某之女。高某去世后,其所在单位发放的抚恤金和丧葬费一直在社会保障所内存放,因原、被告对该笔款项的分割一直存在争议,故未予支取。2018年5月份,原告得知该笔款项已由被告高某乙取走,遂将高某乙告上法庭。原告认为,自己系高某的养子,理应由原、被告共同支取该笔款项,被告擅自全部支取侵犯了原告权益,故请求判令被告给付抚恤金、丧葬费共计60855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死亡抚恤金和丧葬费在我国法律中是给予死者近亲属的精神抚恤费和生活补助费,原、被告均有权分得抚恤金和丧葬费。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说法
死亡抚恤金和丧葬费不属于我国《继承法》规定的遗产范围,不能作为遗产继承,其性质是对死者家属在经济方面的帮助或抚慰,属于近亲属基于家庭关系的共同共有。法院在处理时,一般会根据家属与死者之间的婚姻关系、血缘关系、抚养关系、家庭结构等因素在家庭共有的基础上予以合理分割。本案中,原、被告作为死者的家庭成员,均有分得死亡抚恤金和丧葬费的权利,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调解,化解了双方的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