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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法院公开宣判三起涉恶案件
17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

    本报讯 (记者 薛树旺 通讯员 王立全)8月28日上午,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承德县人民法院、平泉市人民法院、兴隆县人民法院对3起涉恶案件进行公开宣判,17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6年10个月至6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被告人刘某等为谋取非法利益,长期纠集在一起开设赌场,并在赌场内放高利贷。为索取高利贷,他们对借款人仇某实施殴打、非法拘禁等犯罪行为,社会影响恶劣,具有明显的恶势力犯罪特征。承德县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刘某犯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刘某某犯开设赌场罪、赌博罪,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3年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被告人李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其余3名被告人均犯非法拘禁罪,分别被判处1年2个月至7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被告人程金某与被告人程志某因琐事发生纠纷,各自纠集8人持械斗殴,致人受伤。平泉市法院依法审理认定,被告人程金某犯聚众斗殴罪和寻衅滋事罪,且属累犯,应从重处罚,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6年;被告人程志某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

    被告人马某某等7人以马某为首,经常纠集在一起,形成恶势力组织,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社会影响恶劣。被告人赵某、孟某2人明知马某等人犯罪而帮助其逃匿,涉嫌窝藏罪。兴隆县法院经依法审理,以马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10个月;其余6名被告人均犯寻衅滋事罪,分别被判处3年10个月至1年7个月不等有期徒刑;两名犯窝藏罪的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期1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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