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2018年08月03日
往期报纸检索
分类检索
诉称古董被他人拿走要求归还 证据不足难获法院支持

    □ 本报记者 张乔

    法官判案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所谓“事实”,是指合法证据能够证明了的事实,证据在诉讼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近日,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返还原物纠纷案,涉案物品是明清时期的三件古董。

    家住省会的徐某是一位资深文物收藏家。2017年春节过后的一天,徐某的妹夫薛某领着其儿女亲家陈某来到徐某家中,学习文物收藏品的相关知识。就是因为这一次学习,引发了后来的这场诉讼。

    徐某称,陈某当时从其家拿走十多件收藏品。其他包括“玉黄瓜”在内的多件收藏品都无偿赠送给被告了,但是,陈某从其家拿走的古瓷器收藏品三件(大明宣德款龙纹青花瓷罐一件、大清康熙款八方彩绘瓷缸一件、紫砂壶一件)是让其拿回去研究学习的,可他没想到薛某、陈某的一对儿女没过多长时间就离婚了,而陈某拿走的东西至今没有归还。为此他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陈某将收藏品实物归还。徐某还提交了证人薛某的证人证言、照片、某杂志等证据证明。

    被告陈某对此并不认可,称其确实前往原告家进行拜访,但并未收过原告诉状上所称的物品。陈某指出,原告提供的证人薛某证言与原告、被告均存在利害关系,不应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徐某提供的照片也不能证明涉案东西是原告所有,某杂志也不是正规的出版物,从里面照片看是原告自己印刷的,不能证明其是涉案收藏品的所有权人,不能证明涉案收藏品是特定物。

    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原告称,被告在2017年春节过后从其家中拿走涉案收藏品三件(大明宣德款龙纹青花瓷罐一件、大清康熙款八方彩绘瓷缸一件、紫砂壶一件),被告不认可,原告仅凭证人薛某的证人证言不足以证实,且证人薛某未出庭作证,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据此,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涉案收藏品三件(大明宣德款龙纹青花瓷罐一件、大清康熙款八方彩绘瓷缸一件、紫砂壶一件)的主张,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

    主审此案的长安区法院胜利北街人民法庭法官牛艳梅说,证据是法官在司法裁判中认定过去发生事实存在的重要依据,在任何一起案件的审判过程中,都需要通过证据和证据形成的证据链再现还原事件的本来面目。在日常生活中,比如购买物品要注意保留发票,民间借贷要注意保留好借条和转账凭证等,一旦发生纠纷侵害到自身合法权益的时候,这些证据都将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有力支撑,当事人可以通过依法维权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

分享到:
河北法治网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禁止使用、转载 
网址:http://www.hbfzb.com 数字报广告咨询
Copyright@ 2009-2012 All Rights Reserved Server Form :河北法治报社 网络信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