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井陉县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故意毁坏财物案,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罚金一万元。
2017年9月21日9时30分许,被告人刘某为发泄对蒋某的不满情绪,到井陉县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停车场,用随身携带的石头将蒋某停放于此的越野车的左侧车身多处剐划,并将左侧倒车镜损坏。经鉴定,被损车辆认定价格为5460元。
案发后,刘某主动向警方投案,并如实供述其作案事实。在庭审中,刘某与蒋某达成刑事和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该系自首,自愿认罪,态度较好,无前科,系初犯,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接受处罚,确有悔罪表现,在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最近,该院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对刘某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在现实生活中,人与人之间发生矛盾纠纷或对他人产生不满情绪时,应当注意控制自己的行为,切勿出于报复心理,毁坏公共或私人财物,以致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受到法律的惩罚。
李忠勇 甄晓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