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2018年0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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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合同合法性审查有了地方标准
宁波严查合同漏洞 防范机关违规轻诺

    行政机关在签订招商引资合同时,可否在土地征收尚未完成的情况下承诺交付土地期限?可否承诺招拍挂出让土地的成交价格?

    “绝对不可以。”这是浙江省宁波市给出的答案。宁波还将其作为规定写进了宁波市政府法治办公室起草的《行政机关合同审查指南》(以下简称《指南》)。这也是全国第一个有关行政合同审查的地方标准规范。

    在全国各地的探索中,宁波市成为行政机关合同制度化管理的先行者。2017年3月,宁波市质监局以宁波市地方标准规范的形式,正式发布了《指南》,对范围、审查机构与方式、基本要求、审查要求等八方面的内容作了规定。

    在质量条款方面,《指南》要求:“约定的质量要求应不低于强制性标准的规定;验收的条件与时限、地点、验收的组织方法应明确;对外观质量或经运行才能发现的质量缺陷,应分别规定提出异议的方式和期限;应规定质量缺陷的补救措施,以及无法补救时的处理办法”。这就避免了质量标准不明确或者验收时限不明,导致政府方丧失追索权的情况。

    在承诺条款方面,《指南》要求:“行政机关一方不得作出无能力控制或无能力承担的承诺,行政机关不得对地方国有企业及国资参资企业承担出资责任以外的债务清偿责任。”

    在财税政策方面,《指南》要求:“对税负承担主体的约定应遵循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规定;涉及财政补贴、税收优惠、土地价款等条款,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按照标准规范审查行政机关合同,对预防和避免各类纠纷起到了积极作用。

    在审查某招商引资协议中,针对协议初稿中提出的收购既有企业的资质,转移给新引进企业使用的约定,宁波市法治办提出:企业资质是企业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和取得的,该事项属于企业权限,行政机关不能越权干预。这些内容在协议修改时都做了相应修改或删除。

    一年多来,对行政机关合同协商谈判与组织起草进行全流程管理,也使得宁波市各级行政机关合同管理的水平不断提高。

    (据《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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