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石润清
法院判决后,非但不执行,还高声侮辱法官,在劝阻无效后,高阳县人民法院日前对这名辱骂执行法官的“老赖”蒋某予以司法拘留并罚款。
在张某诉何某、蒋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蒋某系借款的担保人,法院判决其对于何某借款及利息共计112000元负有偿还义务。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高阳法院执行法官杨耀光电话传唤被执行人蒋某到庭,向其释明担保责任的相关法律依据。但蒋某不仅拒绝履行义务,反而高声辱骂法官。杨耀光对其训诫后,其仍然拒不改正,态度极其嚣张。鉴于蒋某的行为严重影响了法院工作秩序,侵犯了司法权威和法官尊严,在锁定证据后,法院依法对其作出拘留15天并罚款3万元的决定。
相关法规: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人民法院落实《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的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干扰阻碍司法活动,恐吓威胁、报复陷害、侮辱诽谤、暴力侵害法官及其近亲属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依法从严惩处。法官因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本人或其近亲属遭遇恐吓威胁、滋事骚扰、跟踪尾随,或者人身、财产、住所受到侵害、毁损的,其所在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商请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对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为人是精神病人的,依法决定强制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