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贵州省公布《贵州省政府立法第三方起草和评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是全国首部规范第三方参与政府立法起草和评估的省级层面政府规章,也是首次通过立法来建立和规范政府立法第三方起草和评估制度。
《办法》所称政府立法,是指省、市(州)政府组织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的活动;本办法所称评估,是指对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进行立项评估和立法后评估;本办法所称第三方,是指教学科研单位、法律服务机构、行业协会、社会中介机构等组织。省、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政府规章的活动中委托第三方起草、进行立项评估以及立法后评估,适用该办法。
《办法》共三十四条,对政府立法第三方起草和评估的相关内容作出了细致规定,主要包括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立项评估、起草、立法后评估三个方面内容,这三个环节都有特定的主体组织实施,也可以由特定主体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
根据《办法》,接受委托的第三方应当具备5项条件:依法设立,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熟悉行政立法、行政事务或者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掌握立法、评估技术规范的人员;有立法、评估相关领域的实践经验或者研究成果;有完成立法起草、评估任务的人员和时间保障;根据委托项目的实际需要,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办法》规定,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实施后,有以下7种情形之一的,应当适时开展立法后评估:对社会稳定、经济调控、生态环保有重大影响的;直接关系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立法时的社会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公众、有关组织反映问题比较集中的;执法检查发现问题较多的;政府规章拟上升为地方性法规的;其他需要评估的情形。
其中,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起草、实施部门拟向同级政府提出修改、废止申请的,应当提交立法后评估报告。因上位法修改或者有紧急情况需要修改、废止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除外。
立法后评估的标准主要包括6项:合法性标准,即各项规定是否符合宪法和有关上位法的规定,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立法权限、程序和具体规定;合理性标准,即所规定的各项制度、措施和手段是否适当、必要,是否符合公平、公正原则和权利与义务、权力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法律责任是否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危害程度相当等;协调性标准,即各项制度之间是否协调一致,与同位阶立法之间是否存在冲突;执行性标准,即概念界定是否明确,各项制度及其程序是否具体可行;规范性标准,即立法技术是否规范,是否影响到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正确、有效实施;实效性标准,即出台后能否达到预期目的,取得预期效果,以及实施过程中的成本和效益分析。评估机关应当根据上述标准,结合被评估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特点,确定具体的评估标准。
据介绍,《办法》通过对立法项目出台的必要性、可行性、出台时机等进行立项评估,为编制立法计划提供了重要依据;通过委托第三方起草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克服立法过程中的部门保护主义,防止部门利益法治化;通过对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出台后的实施效果等内容进行评估,为其进行必要的修改、补充或者废止提供依据,科学客观地检验立法质量和效益。
(刘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