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徐女士问:
我是邯郸人,2010年,我与前夫经人介绍相识相恋并结婚。结婚前,我的父母购买了一辆小汽车,并将该车作为嫁妆赠给我们,但该车至今仍登记于我的父亲名下。婚后,我们双方因性格差异较大,经常发生争吵。为此,我提出离婚要求,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我们双方都同意离婚,但对于作为嫁妆的小汽车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产生了分歧。我想问一下,我父母买给我的汽车,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赠与合同的相关规定,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即可使赠与合同生效,一旦赠与财产的权利发生转移,在无法定撤销事由的情况下,赠与人就不得撤销该赠与。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移,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四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由此可知,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此类特殊动产采用的是登记对抗主义,而非登记生效主义,该类动产完成交付时,物权转让即发生效力。
律师答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徐女士的父母将小汽车作为嫁妆给徐女士夫妻二人,该行为属于典型的赠与行为,自徐女士父母将该车辆及车钥匙交付徐女士夫妻双方,且徐女士夫妻对此予以接受时,该赠与合同即发生法律效力,且财产的权利发生了转移。此外,该赠与合同事先并未附任何义务,徐女士前夫接受赠与后,亦未出现严重侵害赠与人及赠与人近亲属等法定撤销赠与事由,故徐女士父母便不得再撤销该赠与。
徐女士父母已将该车辆赠与徐女士夫妻二人,并完成交付,故该车辆物权转让已发生效力。虽然该车辆并未完成转让登记,但该车辆目前并未出现对抗其他善意第三人的情形。
综上所述,该车辆应属夫妻二人共有,属夫妻共同财产。
李倩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