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2018年0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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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约车,因故没有成行——
没乘车却被全额收费 是否合理

    □ 本报记者 刘东昕

    3月12日,早高峰时段车流如织,省会的张女士准备打车上班,无奈路过的没有一个空车。这时,张女士想到可以用手机软件约车,于是用手机定位了自己的位置,输入到达地点,等待司机接单。约车软件上司机接单很快,但其距离张女士比较远。在等其过来时,张女士看到一辆出租车空车驶来,迅速拦下上了出租车,并立即取消了手机软件上约的车,这时软件上却显示扣款31元。张女士很迷惑,约的车没有到达,她也没有上车,就算自己违约没有用车,约车平台全额扣了她的车费是否合适?

    针对这个问题,记者咨询了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的王涛律师。

    王律师认为,约车平台是否有权扣除张女士预计全程的费用,主要看张女士与该约车平台及司机之间的《运输协议》对于该种情况是怎么约定的。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不同于我们平常“打车”时客运合同关系是在乘客上车后形成,张女士通过手机上的约车软件发出用车需求,平台绑定的司机确认接单后,双方之间即已构成运输合同关系。

    合同法第二百九十五条规定:“旅客因自己的原因不能按照客票记载的时间乘坐的,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办理退票或者变更手续。逾期办理的,承运人可以不退票款,并不再承担运输义务。”如果张女士存在“未在约定的时间内退票”的情况,约车平台的确有权收取全程费用。

    王涛律师说,虽然有了上述条款的规定,约车平台也不是就能随意扣款。本案中,约车平台如果想依据上述规定收取全额费用,必须能够证明与张女士之间就乘坐时间、退票(取消订单)的时间有明确约定。鉴于网约车平台与乘客之间的“服务合同”条款大多数是通过网上注册时网约车平台方所提供的格式条款形式达成的,平台还需证明,对于此条限定张女士权利的条款在签署时是提请张女士特别注意的,条款约定的退票(取消订单)的时间和方式具有合理性,不属于霸王条款。否则,该约定仍有可能会被认定无效。

    王律师在此提醒,现在各种互联网应用改变了我们很多的生活方式,给我们带来了很多便利,同时也产生很多法律或者其他方面的问题。广大读者在使用的同时,要注意了解相关规则,避免因经验主义造成不必要的困扰。作为向大众提供服务的新兴互联网公司和平台,应当将提升服务质量、优化用户感受作为重点,而不是通过“挖陷阱”的方式来进行营利,否则,势必会聪明反被聪明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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