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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忠勇 甄晓霞
近日,井陉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张某在开车过程中打伤他人被判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22日15时许, 被告人张某驾驶汽车在井陉县微水镇建设路剧场前十字路口附近掉头时,王某酒后驾驶摩托车路过。二人发生口角,后张某将王某右眼部打伤。经鉴定,王某的损伤属轻伤一级。案发后,被告人张某已赔偿王某损失并取得谅解。
法院审理后,根据被告人张某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说法
被告人张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同时,本案中的被害人也存在一定过错,法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被告人张某自愿认罪,态度较好,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其所在社区同意对其进行社区矫正,法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法对其实行社区矫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