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李先生问:
我在石家庄某培训机构工作,在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就约定,除了每个月的基本工资外,年底顺利完成工作业绩的会有年终奖。但是,我由于家庭变故,去年11月份就提前离职了。因为在我离职时我的全年业绩就已经完成了,所以在结算11月份工资时,我就跟单位提出应该给我发年终奖。但是,单位却以提前离职为由拒绝支付,单位相关负责人表示,单位有规定,提前离职的员工,一律不发放年终奖。我想问一下,单位这样做是否合理,单位是否应该支付我的年终奖?
法律规定: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明确,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奖金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包括:生产奖;节约奖;劳动竞赛奖;机关、事业单位的奖励工资;其他奖金。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规定,奖金的范围包括:(一)生产(业务)奖包括超产奖、质量奖、安全(无事故)奖、考核各项经济指标的综合奖、提前竣工奖、外轮速遣奖、年终奖(劳动分红)等;(二)节约奖包括各种动力、燃料、原材料等节约奖;(三)劳动竞赛奖包括发给劳动模范、先进个人的各种奖金和实物奖励;(四)其他奖金包括从兼课酬金和业余医疗卫生服务收入提成中支付的奖金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律师答疑:
国家没有关于年终奖这方面的法律法规,一般来讲,年终奖励是企事业根据自身当年的经济效益给予自己企业员工的一种年终奖励,年终奖属于企业内部自主管理的范畴,公司可以根据业绩来衡量是否发放、如何发放。但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将年终奖的发放约定在劳动合同中时,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的业绩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年终奖。提前离职的劳动者,对于已完成的工作业绩,应当按照比例支付年终奖。
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与员工约定年终奖在年底发放,在单位的规章制度中又规定员工提前离职的不予发放年终奖,由于该部分年终奖属于劳动者应得的工资的范畴,单位有支付该部分工资的法定义务,规章制度针对该部分的规定因免除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应认定为无效。
本报记者 刘小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