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嚣张“村霸”获刑二十年

    非法倒卖房地产开发权,造成900多户居民长期不能回迁入住新房;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导致受害者血本无归,卖房还债,居无定所……

    □ 本报记者 李胜男

    以滦县张某为首的“村霸”团伙横行乡里,欺压百姓,侵蚀基层政权,破坏社会经济秩序,使当地群众深恶痛绝。近日,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张某团伙犯罪案进行了审理,依法认定此团伙具有“村霸”涉黑性质,判处张某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挪用公款罪、非法倒卖转让土地使用权罪、诈骗罪、职务侵占罪、重婚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

    一审: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5年

    张某犯罪前曾任滦县某村党支部书记。他长期纠集多名同族兄弟以及社会闲散人员称霸一方,多年来利用暴力、威胁和其他手段,多次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为害乡邻,非法渔利,甚至利用团伙势力威胁当地党委政府工作人员发展假党员,操纵干扰基层组织选举,利用非法手段谋取村党支部书记一职。

    2014年12月29日,张某被批准逮捕;2015年2月28日,滦县公安局将此案移送至滦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15年6月5日,滦县人民检察院公诉至滦县人民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5次,依法审理查明张某有以下犯罪事实:

    2014年,张某等人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非法从裴某、王某等人手中以月息2%吸收资金3638.5万元;

    2009年3月,张某利用职务便利,从村公款中为村主任冯某报销应由其个人支付的赔偿金5万元,张某、冯某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且数额较大、性质严重。2009年8月,张某利用职务便利,侵吞村里卖房款2.3万元;

    2009年10月,张某以给滦州镇某村垫资安装太阳能取暖器为由,骗取此村委会200万元;

    2013年至2014年间,张某伙同他人分三次从滦州镇的公款中挪用445万元,给予他人用作非法经营,自己非法获利,挪用的公款至今未归还;

    2011年11月18日,张某作为唐山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在未向任何部门备案报批的情况下,将一小区建设项目及土地使用权,非法转让给李某、付某夫妇,违法所得4500万元;

    1999年3月24日,张某与其前妻赵某登记复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未婚女青年李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育有一子,形成事实婚姻。

    2016年5月17日,滦县法院对被告人张某做出一审判决,认定张某犯非法经营罪等七项罪名成立,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5年。被告人张某不服判决,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执行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530万元

    因此案件案情重大,涉及人员众多,资金流量巨大,关系百姓民生和社会稳定,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真对照相关法律法规,坚持依法、公正的原则,除非法经营罪未予确认外,认定张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挪用公款罪、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诈骗罪、职务侵占罪、重婚罪罪名成立。

    唐山中院依照刑事诉讼法以及刑法等相关规定,判处张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犯非法倒卖、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450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50万元;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530万元,同时追缴张某诈骗非法所得7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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